警情通报:宁乡4人因醉驾被刑事拘留!
聚会狂欢,喝酒可以
但酒后驾车却万万不可!
因为---交警蜀黍查酒驾,不分初一或十五,不分白天与黑夜。更重要的是酒驾的代价非常惨重,切莫以身试法,否则,你会流下悔恨的泪水...
不论是酒后驾驶摩托车,还是小车,都是违法甚至是犯罪行为。
看!近期,在宁乡已查获4名醉驾犯罪嫌疑人,均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7年3月14日15时许,殷某某(男,44岁)驾驶二轮摩托车与任某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宁乡历经铺路段发生碰撞,处理该事故时,民警发现殷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抽血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83mg/ 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由于殷某某在事故中受伤严重,多个器官被切除。虽已出院,但生活仍不能自理。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对殷某某取保候审。该案,足可看出:酒驾,真是害人又害己!
2017年7月22日晚,曾某某(男,50岁)酒后驾驶摩托车行至宁乡车站路与谐园路交叉口时与小型车辆发生碰撞,后交警大队民警对其进行酒精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211mg/ 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宁乡公安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2017年5月23日晚,贺某某(男,48岁)饮酒后、无证驾驶、套牌小型轿车湘A933**,在宁乡黄材镇104线龙溪村地段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酒精检测含量为171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2017年8月8日晚,谭某某(男,48岁)驾驶湘KC52**重型货车沿S209线由宁乡老粮仓往横市方向行驶,行至S209线45KM地段时被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含量为17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曾某某予以刑事拘留。
总之,酒驾违法、醉驾犯罪!酒后驾驶最易导致死人事故发生,美好家庭顷刻破散。即使没有发生事故,被公安交警部门查获,也将“影响终生”↓↓↓
敬畏法律,遵守交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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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警大队
编辑:陈 雄
编审:黄金飞 魏 瑛
审核:贺 任 冯 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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